依据上述规定,市以下之行政区,则分为区、坊、闾、邻,5户为邻,5邻为闾,20闾为坊,10坊为区。区亦规定设置区民大会、区公所、区民代表会及监察委员等。区民代表会为全区最高权力机关,以本区市公民出席投票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区长负责召集,每年举行1次。区民代表会为全区立法机关,由区民大会选举的代表来组成。每坊2人,共20人,每年改选1人。区民代表会设主席1人,由互选产生;设监察委员2人,由区民代表会选举产生。区以下坊亦应设坊民大会、坊公所及坊监察委员会。坊民大会为全坊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坊市公民组成。坊公所置坊长1人,由坊民大会公选,下设调解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由坊民大会选出。另设监察委员会,委员3-5人,亦由坊民大会选出。再以下,闾、邻各以居民会议为权力机关,闾设闾长1人,邻设邻长1人,均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任期1年,不得连任。而自区以下,各级代表或委员均非公职,不享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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