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一个行为的善依靠它自然趋向要产生的效果,而一个动机的善则依靠它用外在的善行来表现自己的倾向。真正善的人不仅有行善的愿望,而且有行善的行动。可以说,我们如此强调正当的感情和道德精神,就是因为它们容易导致正当的行为。心灵是道德的城堡,纯洁的心灵容易引向纯洁的行为。“你们,盲目的法利赛人,先清洗杯盘里面吧,这样外面才会变得干净。”像史蒂芬说的一样:“道德法规必须以‘是这样’的形式而不是用‘这样做!’”的形式表示出来。“一个人的感情的调整必然影响到他的行为,反之亦然。劝导一个人不要恨他的兄弟,会使他减弱他对其兄弟的加害;而说服他不要加害自己的兄弟,同样也就把他的憎恨限定在某一范围内。对于原始人的心灵来说,接受行为的客观定义比主观定义要来得容易些,因而原始人的规范也就采取了相应的形式,通过规定行为方式的办法来间接地规定品行的性质。”[18]
(c)但是,我们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承认,是人的意志使行为成为善的。一个行为的善是由于它所实现的目的或目标,这个目的是人所愿望或意欲的。这个理想,这个绝对命令(像我们前面称呼的那样)自身是善的,是绝对的善,即,它的善是无须任何解释这个意义上的善。因此,我们被带回到人类本性的一个根本原则上来。一个特殊行动的善依靠它自然倾向要产生的效果,一个特殊动机的善依靠它在行动中倾向要产生的效果,但是效果本身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是人们意志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解释就不能逃避康德的观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世界除了善良意志就没有什么别的善了,一个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仅仅是由于意志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