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然古代亏体之刑,实并不止此。见于书传的,如斩(古称斩谓腰斩。后来战阵中之斩级,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无以名之,借用腰斩的斩字。再后来,斩字转指割头而言,腰斩必须要加一个腰字了)、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史记·李斯列传》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谓去衣磔之,亦见《周官》司戮)、车裂(亦曰轘)、缢(《左氏》哀公二年,“绞缢以戮”。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后遂以绞为缢杀)、焚(亦见《司》戮)。烹(见《公羊》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后变为刑法的。刵即馘(割耳),亦源于战阵。
《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氏》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其初亦是军法。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亲属都遭杀戮。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
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豫防后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后相沿甚久。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见战争的残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