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区分了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两类社会关系。所谓的“共同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的指向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互相隶属性上,包括情感性、情绪性或传统性等不同隶属性。所谓的“结合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本身的指向乃基于理性利益的动机——不论是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以寻求利益平衡或利益结合,这种结合体的关系形态是基于双方认可的理性同意。他指出结合体关系最纯粹的类型有:一是目的理性的自由市场交换,二是纯粹的、依自由协议而组成的“目的结社”,三是基于价值理性动机而成立的“信念结社”,而共同体关系可能建立在许多不同的情感性、情绪性或传统性的基础之上。韦伯在共同体一词的使用上与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所作的区分相类似,但与滕尼斯的二分使用法不同,韦伯的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的概念是连续性的。在他看来,大部分的社会关系多少都有共同体的特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受结合体的因素决定的,不论社会关系的主要考虑是如何冷静的可计算性或目的理性,皆有可能涉入情绪性价值,并超越功利性的原始目的。每种超越立即性共同目的的追求的社会关系,若持续一段时间让同样一群人交往,而且不是一开始便限定只在技术性的范围之内结合,多少会出现共同体的连带关系。相反地,一种通常被视为主要是共同体的社会关系,可能会有部分或者全体成员在行动上或多或少地指向目的理性式考虑。①在韦伯看来,绝大多数共同体都与经济有不同程度的关联,他分析了家共同体、邻人共同体、氏族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的类型及其与经济的关系,此外还考察了种族的共同体关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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