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草案起草的简要经过
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9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八年来,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国防动员的重要论述以及国家有关国防动员的政策规定,搜集各地开展国防动员的经验以及国外有关国防动员的立法情况,先后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0多个地市以及7个军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数十次不同类型座谈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就国防动员立法中政策性、理论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与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印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征求意见,并认真做了修改;草案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审议通过,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征求了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又做了反复研究修改。
三、对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
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做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第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第八条第一款) 二是为了能够有效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的紧急情况,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动员决定之前,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八条第二款) 三是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